法官会议纪要|​​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最高法院二巡
2025-07-08
来源:
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第二辑》
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区政府对某区域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实施征收,于某租赁的乙公司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甲区政府与乙公司达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动植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了补偿。于某以甲区政府不向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不同观点
甲说: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有权获得补偿的主体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乙说:承租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其相关民事权益应通过民事途径向出租人提出主张而实现。但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则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此时可以考虑给予营业性租赁人相应的诉权。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于某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判令于某腾退租赁房屋,乙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于某对其添附部分不申请鉴定。且甲区政府征收部门已经就涉案被征收房屋与所有权人乙公司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动植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了补偿。故于某与本案征收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要求甲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原告主体资格。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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