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会议纪要|​​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法院二巡
2025-06-18
来源: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盛某公司与东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地块改造协议,该协议约定,盛某公司应当支付拆迁补偿安置金1000万元、稳定保证金100万元、拆迁服务费163.37万元,由东某区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工作并同意由盛某公司通过摘牌获得该地块的开发权。盛某公司履行协议义务支付相应款项后,东某区政府通知盛某公司,盛某公司应交纳动迁安置补偿保证金总计4500万元,东某区政府才能继续组织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
法律问题
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提起履约之诉,是否应在履约之诉一案中一并对该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一并审查说
协议履行过程中,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当事人提起履约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乙说:单独审查说
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决定,当事人提起履约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在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审理对象。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是行为之诉,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可以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是履约之诉。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以有生效行政决定改变原协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应指导当事人对于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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