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第69号:北京某通信公司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债务加入债务转移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参阅要点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综合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或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通信公司
被告(上诉人):甲物业公司
被告:乙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2005年,乙物业公司与北京某通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北京某通信公司租用乙物业公司的房屋用于建立通信基站。201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续租协议。2019年6月26日,乙物业公司、北京某通信公司和甲物业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约定:乙物业公司、北京某通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此终止协议,原协议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乙物业公司退还北京某通信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已支付但未履行的租金1 346 787.36元;本协议约定的退款由甲物业公司向北京某通信公司支付,甲物业公司同意代乙物业公司履行该协议约定的退款义务;甲物业公司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某通信公司付清退款,北京某通信公司收到甲物业公司支付的款项,乙物业公司即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退款义务,北京某通信公司收款后需要向乙物业公司出具收款凭证。该协议签订后,乙物业公司、甲物业公司均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北京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连带退还租金1 346 787.36元及逾期退还租金的利息损失。庭审中,乙物业公司对应退还租金金额无异议,但以无支付能力为由不同意履行退款义务。一审判决后,甲物业公司以其仅构成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判决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连带向北京某通信公司退还租金1 346 787.36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租金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65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物业公司与北京某通信公司、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该《终止协议》没有约定乙物业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北京某通信公司亦没有明确表示免除乙物业公司的退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北京某通信公司同意由甲物业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且乙物业公司对应退还租金金额无异议,故该约定不属于债务转移,乙物业公司依然负有退款义务。该协议明确约定甲物业公司对乙物业公司应退的租金1 346 787.36元向北京某通信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协议当事人,明确向北京某通信公司作出了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制度,甲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甲物业公司提出的其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上诉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约定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本案中三方签订的《终止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构成要件,甲物业公司据此不承担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