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中午上海车展发生女子车顶维权事件,一女子爬上展会的特斯拉车顶高喊“特斯拉刹车失灵”,并将工作人员遮挡的雨伞扔掉。随后此女子被工作人员拖走,另有一名女子被一并带走,警方出警后带回派出所。
20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发出警情通报,称两女子分别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和行政警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的调整。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分两档,情节一般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5-10日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事件中两女子,分别适用了这两档。什么是情节较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二)也没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的裁量基准里一般都有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6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列举为6种情形。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的第13条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列举,共14项。(三)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在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扰乱会场、活动场所等行为的; (五)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五角场、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六)在本市党政、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军事驻地,驻沪领馆等门口扰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七)在公共场所采取喊口号、散发传单、展示标语条幅、穿状衣、举状纸、煽动性演讲、静坐示威、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不听劝阻的; (九)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十)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